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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商务区关于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时间:2017-11-07 15:25     作者:小民    来源:未知    阅读: 次

    为激励非首都影视文化功能导入滨海新区,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在中心商务区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发展现状,根据我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按照《中心商务区关于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壮大市场主体

      1.对在中心商务区注册、纳税、纳统的广播影视、剧创孵化、宣传发行、特效后期、影视技术、文化软件、视频网站、动漫游戏、演艺演出、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网生内容、创意设计、教育培训、旅游文化、数字出版、广告传媒、会展经济、体育文化等影视文化企业及相关服务业企业以及其他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认定的影视文化类企业(机构),根据其对中心商务区的实际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2.对上述企业中具有产业带动和示范作用的优质企业,按照管委会相关认定办法,可认定为龙头文化企业,对于在中心商务区实际办公的龙头文化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基础上,至2020年底,另外再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3.对入区影视文化企业聘用或签约合作的核心创作人才,经认定,给予为期5年的个人奖励。对于龙头文化企业的核心创作人才,至2020年,另外再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4.对入区影视文化企业聘用的高级人才、中级人才、业务骨干,经认定,给予为期5年的个人奖励。对于龙头文化企业的上述人才,至2020年,另外再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5.对影视文化企业创始人,自企业创建起5年内,参照其股权转让收益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和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给予一定财政扶持。对于2020年以前入区办公的影视文化企业,参照其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天津市级留成实际返还中心商务区部分,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6.对经认定的龙头文化企业的员工持股平台,参照影视文化企业创始人投资收益奖励,自企业创建起5年内,对平台员工股权转让收益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和平台员工因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给予一定财政扶持。对于2020年以前入区办公的龙头文化企业的员工持股平台,对平台员工因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天津市级留成实际返还中心商务区部分,给予一定财政扶持。每家员工持股平台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二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产业发展

      设立中心商务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心商务区区级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专门用于扶持注册在中心商务区、实际入驻办公且办公人数超过20人的影视文化企业成长发展,期限为5年。

      7.对注册在中心商务区并实际入驻办公的影视文化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其租用、购买、装修办公用房给予大力支持,解决企业用房困难。

      8.鼓励建设和运营剧本创作、IP孵化、产业培育、专业培训、技术引进和研发、特效后期、展示交易等平台服务载体。上述平台服务载体项目,经管委会认定,对其购置专业设备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专业设备补贴,补贴额度最高达1000万元;上述平台服务载体项目,经管委会认定和评分考核,每年可给予实际运营费用100至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年限最长3年。

      9.支持影视文化企业贷款融资,对在中心商务区注册、实际办公人数超过20人的龙头文化企业,经认定,给予贷款融资贴息扶持,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比例最高为贷款利息的50%,每年每家企业享受的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10.支持影视文化企业股改上市,对拟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500万元以上奖励。

      11.鼓励精品创作播出,对在中心商务区注册并实际办公的企业出品的,在中心商务区取景拍摄的,能提升中心商务区城市品牌形象、区域美誉度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影、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等精品影视作品,经管委会认定,给予如下奖励:

      (1)在经认定的央视频道和省级卫视(天津、北京、湖南、浙江、江苏、东方等卫视频道)的黄金时段(18:00-23:00)首播的电视剧,每集奖励10万元,每部最高达200万元;在前述经认定的央视频道和省级卫视的黄金时段首播的纪录片、综艺节目,每部奖励最高达200万元。

      (2)在全国院线上映,放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首映年度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该作品出品方200万元。

      (3)在全国知名视频平台(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土豆、乐视视频、搜狐视频、PPTV)播出并在其类别年度排名前5的电影类、电视剧类、网剧类、网络大电影类作品,经管委会认定,给予每部最高10万元的奖励。

      (4)上述影视作品获得中国电影金鸡奖、台湾电影金马奖、香港电影金像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等国内知名奖项的,经管委会认定,在享受前述(1)至(3)项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最高400万元。

      (5)上述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奥斯卡、柏林国际电影节、戛纳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等国际知名奖项的,经管委会认定,在享受前述(1)至(3)项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最高500万元。

      以上创作播出奖励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若影视作品为多方出品的,被奖励主体原则上应为第一出品方或项目申报方,如遇多家出品方都注册在我区并同时申报奖励的,则由第一出品方或项目申报方牵头领取奖励并根据合作权益自行协商进行分配。

      12.对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分别在国家和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50万元的文化出口专项资金奖励。

      13.鼓励影视文化行业协会入区发展,对设立在中心商务区的省级以上编剧协会、导演协会、演员协会等影视文化行业协会,经认定,可给予一定用房补贴。

      14.鼓励在中心商务区举办高水平的影展、高峰论坛、电影电视节、影视文化盛典等影视文化产业活动,积极扩大产业影响,对在中心商务区内举办的此类活动,经认定,单次活动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活动补贴。

      三鼓励就业落户,加强人才支撑

      15.2020年12月31日(含)以前与入区龙头文化企业签署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或合同,未享受免费人才公寓且在滨海新区无自有住房并实际办公居住的核心创作人才和高级人才、中级人才、业务骨干,经认定,核心创作人才和高级人才按照1800元/月的标准给予相应补贴,中级人才和业务骨干按照900元/月的标准给予相应补贴,期限为1年。如遇滨海新区或中心商务区出台其他同类政策,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16.在中心商务区内注册、纳税、经营的影视文化公司及其职工,可按照天津市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办理人才绿卡,享受落户政策;也可按照天津市公安局相关规定,享受“就业即落户”政策;除此之外,还可叠加享受天津市“特殊贡献落户”等其他的落户政策。

      四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影视创作

      17.鼓励设立中心商务区影视文化产业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同时引入有实力的社会资本,用于投资扶持区内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在中心商务区创作摄制的优秀影视作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提供专门政策和服务,支持创新业务和重点项目

      18.鼓励商业保理、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金融业务在影视文化领域的创新应用,完善文化产业金融服务能力。对在中心商务区设立的为影视文化企业提供影视商业保理、知识产权和设备融资租赁、影视担保、影视保险等创新型金融服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经认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专门的政策创新支持和政府服务支持。

      19.鼓励影视版权跨境交易、剧本版权跨境交易、影视衍生品跨境交易、艺术品保税展示、影视设备保税租赁、中外合拍影视作品合作平台等自贸试验区创新业务,对经认定的弥补区域产业空白和创新业务模式的企业,经认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专门的政策创新支持和政府服务支持。

      20.中心商务区鼓励的其他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可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予以支持。

      上述政策自企业在中心商务区注册、纳税、纳统且经营满1年以上起,可申请兑现相关扶持政策。本政策意见由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另行通知时截止。本政策不溯及既往,原有关规定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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