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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屡禁不止 消费者屡屡被“坑”

时间:2014-08-20 14:24 来源:中国消费监督网 作者:中国消费监督网 阅读: 次

    上海消保委组织的“2013-2014年度上海市汽车行业监督调查活动”专家组实地调查活动已进行至第二阶段,先后实地走访调查、上海松广、上海隆盛、上海交运云峰荣威、上海联通比亚迪、上海永达英菲尼迪、上海东昌雷克萨斯、上海和裕丰田、上海华庭吉利、上海弘浩奇瑞、上海裕民纳智捷、上海捷成保时捷等10家经销店。

  在实地调查中,监督调查组发现,部分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的购车合同,存在不规范,如强制指定保修期内车辆维修点、消费者信息不被保护及经销商自我免责等。

  维修强制定点违反“三包”规定专家组在走访中发现,部分经销店的合同条款项中显示: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消费者应在生产厂商授权的维修保养企业进行维修和保养。如由未经生产厂家授权的修理企业进行维修、维护、保养而造成的损坏,消费者自行承担后果,经营者对此不承担责任。

  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专家组现场进一步解释了该条款,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比如说,消费者在其他4S店里换了个轮胎,过段时间发现发动机有问题了),经营者就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经营者的该款约定不仅超出了汽车“三包”所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而且以三包责任“绑架”了消费者必须在生产厂商授权的维修保养店进行车辆维修与保养,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个人隐私存在外泄隐患

  通过调查发现,不少车主均有被电话骚扰的情况。叶先生表示,自己2年前买的车,每次保险快要过期了,总能收到十几个保险公司来电,这让叶先生非常苦恼。以往面对这样的情况,消费者找不到地方投诉。

  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但专家组在现场走访中,却发现,这样一条对消费者十分利好条款,却在合同中没有得到体现,几乎90%的经销商都没有将这一条明文规定写进合同中,而消费者也对此条款并不知情。

  上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虽然新《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在购车时,消费者更应仔细查阅合同条款,特别是有关个人信息是否得到保护的条款。

  经销商自我免责推卸责任

  走访中,还发现有经销商自我免责的情况存在。以某高档车品牌为例,其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客户在该店中进行检测、维修、保养过程中,只要客户同意确认,无论修理时间长短,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备用车辆、代步工具或任何交通费用补偿。”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笔者现场随机采访了几位在等待维修保养的消费者:是否注意店内这则被摆放在销售接待区醒目位置上的《通用条款》,在签订购车合同前,对条款里面的详细条规有没有阅读过?大部分消费者表示:在谈妥价格后,对合同并没有细看,销售人员递上合同后就直接签字了。

  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时应仔细审阅合同,明确合同细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在合同中发现格式条款或自己认为存在疑问的条款,一定要及时要求对方予以解释和修改,以切实保护自身权益免受侵害。

  消保委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须认真比对《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谨防“合同陷阱”。尤其是新《消法》和“汽车三包”条例的实施,消费者更应增强维权意识,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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